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金锄头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1
法律总是公正和严肃的。它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
一、我们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律制度的概念由来已久。作为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社会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因此,我们应该学习、理解、使用和遵守法律。
在电视和报纸的报道中经常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律观念,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即使他们被非法侵犯,他们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有些人选择——有些人选择忍受。这是悲伤。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培养自己的法律观念,向员工宣传法律。只有人人都有法律观念,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态度,学习普法知识,提高法律素质
学法的目的是学以致用,了解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做事。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认识到培养和树立廉洁守法、依法教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三、开展普法学习
普法研究必须有针对性,有所收获。对于个人来说,他们从普法学习中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他们不仅了解和纠正了一些法律盲点,而且能够很好地引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发展,对日常工作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四、根据原始文献学习任何新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了解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即法律法规规定了什么?立法的目的和目的是什么?它一般分为几章。每章的内容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通过阅读全文来理解,逐句逐段地研究每一条,理解法律的基本内涵。因此,学习任何新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大致阅读原法律,通过学习法律章节,了解本法律法规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增强对法律条文的印象。粗略地阅读原始定律时,记笔记是很好的自我感应方式。它不仅有助于集中思考,总结和总结问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还可以记录学习内容中的要点,以备将来参考和复习。
五、我们应该养成平时经常记笔记的习惯
对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原有的旧法律印象深刻。我们的重点不再是对法律框架,章节和内容的研究和研究,而是可以参考新旧条文或新司法解释的比较研究,按照章节逐一比较,看旧法的差异,看有什么变化,了解新法的修订背景,对修订后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比较,思考修改或修订的原因和立法目的,以增强印象,达到掌握和更好地理解新法。
六、结合实践,我相信大家都有这种感觉。仅凭法律规定或原文,很难记住相关内容。事实上,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法律条文枯燥,理论知识枯燥。但是,如果我们在学习法律原文的过程中能够学以致用,在平时的工作和办案中反复记住,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就会相辅相成,事半功倍。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参与办案工作,每个人都要做一个尽责的人。要努力做到人人都能办案,人人都爱办案,努力把平时学习和积累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灵活学习和运用,积极征求身边老同志和办案专家的意见,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学习经验,在认真学习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逐字逐句审议适用法律和本案适用规定,反复思考和记忆,以便记住常用的规定……
本文完整版请移驾访问:2021年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参考范文-金锄头文库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2
编 者 按
近日,按照开展“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的活动方案要求,汉阳区检察院各党支部组织党员干警集中学习了反腐倡廉学习资料《<以案为鉴 以案自省>——典型案例通报汇编(一)》,并形成了一批学习心得体会。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鉴,可以清底线,希望广大党员干警要坚持做到常常自省、警钟长鸣。
让每一位公民都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通过这次支部学习,我学习了省纪委通报的襄阳市4起市直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不落实的典型案例,分别是工商局财务人员多批次违规报销超标费用、税收管理员未按照规定和征管流程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催报被“市民问政”曝光以及旅游局管理科人员工作不落实导致该局行政执法人员未能更换执法证等问题。这些案例中的违规违纪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却没有履职尽责,最终被警告处分。
在学习了这些案例之后,我更加体会到肩上的责任之重。作为一名侦查监督部的检察工作人员,每天面对的多是刑事案件,而在这一起起案件背后又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家属,我们所做出的决定,对于他们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工作中不落实自己的工作,那么很有可能会侵犯到正常的公民的财产、人身权益。所有通过学习这些案例,也令我明白我在工作中要慎之又重,才能不损害司法权威性。
作为一名工作时间不长的干警,我认为要落实好我自己的工作不仅要从思想上加强认识,也要充分地学习,才能保证在工作中不出错。第一,我要增强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势必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虽然之前在学校有进行学习,但是现在面对的是法律实务,与课本中还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在办案中向同事、领导请教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增进我对于法律条文、现象的理解。第二,在办案中注意积累经验,学习办案方式。目前我在办案中很多时候还是需要检察官的指导才能明白案情的关键,因此我还需要自己去钻研如何能形成一套适合我自己的办案模式,并掌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巧以及和被害人、公安机关等各方沟通的诀窍,才能真正地在办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工作上的落实,我认为就是要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做好每一天手头上的事,不能因为每天工作的重复性而产生疲倦感,这就容易导致工作上的失误。因而,我也决心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认真对待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到做出批捕决定的每一个环节,让每一位公民都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1
END
1
文 | 刘 蓉
编丨汪 颖
汉阳检察微信公众平台
动动小指,
分享转发
★正义一直在你身边★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3
安全生产法的演变
1、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
2、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12月1日正式实施。
3、2021年初,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征求社会意见后,2021 年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要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3年第393号;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安全生产职责明确界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应急相应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明确界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4年第397,主要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7年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定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年第69号)(主要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3年第4号;危险性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畴)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17年第25号;行业主管部门颁布)
7、《隧道施工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联合发布;股份公司隧道施工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2019年2号;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改为应急管理部之后出台,应急管理局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支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地震监测中心、防灾减灾中心,对消防业务指导和协调)
9、《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7年第63号,属地方法规)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基本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雇主做什么)
第三章 从业人员权力义务 (雇员做什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政府怎样监管)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重要条款内容解读
1、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多年来企业通病,因各种原因推动很慢,部分管理人员一直存有“我们项目有分工,我是管生产的、管技术的、管质量的、管采购的,有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不是我的事情”,管监责任落实能有效解决该问题。)
3、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安、交安ABC证,A证为企业负责人,B证为项目负责人,C证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C证要求掌握的知识面最为全面,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安全技术必须全部掌握)
4、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财企16号文件和云交基建895号文件的依据;广州地铁项目,X公司在项目责任成本核算时将大部分安全生产费扣减,作为利润上缴母体公司,350万的安全生产费减少至80万。
5、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交通运输部汇同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2020年第89号文件,人工挖孔桩手摇井架、基桩人工挖孔桩、桩头直接凿除法、喷射混凝土潮喷、挂篮精轧螺纹钢前吊杆、高墩滑模列为限制工艺,无漏油保险装置的液压千斤顶卸落模板、桥梁悬浇配重式挂篮列入淘汰工艺,施工单位工程部、安质部、物机部等管理人员必须掌握)
6、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大型吊装、火工品爆破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现场值守;《爆破安全规程》)(电气焊)消防器材配备
7、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后续单位进场后的交叉施工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针对性要强)
8、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9、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10、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归口管理为工会,并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1、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修改背景:2003年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引发的社会问题,企业和政府之间应急处置衔接不畅,造成243人死亡,所以之后应急预案必须在县级地方政府备案,应急演练尽量邀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参与)
12、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连带责任,肯定会依法办事)
13、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应急管理局主管,110、120、119等电话全部是录音电话,信息相互共享)。
14、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针对企业法人)
15、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现场的项目经理、总工、现场副经理等的处罚较多)
16、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后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TJ-3标、TJ-4标项目管理人员指挥汽车吊吊人事件属于典型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关键词: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 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修订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2016年12月。
2、党的十八大对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3、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地方各级安监局修改为应急管理局。
4、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较为先进,但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还得进一步加强,还有较为漫长的道路要走。
修改主要条款:
1、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4、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视频监控系统)
5、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注意极端心理人员,及时心理疏导,避免惨剧发生)
7、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工经、财务)
8、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9、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所以管理较弱的单位、存在高风险的工点一直是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检查的重点)。
10、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直接处罚)
11、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直接处罚)
12、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全员安全责任落实,包含项目管理人及施工作业人员)
13、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高危行业未买保险直接处罚)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rekoe,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mulub.com/89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