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寒假期间,某大学大二学生程某到张家口市某知名蛋糕店做短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工作时间和报酬。2018年1月X日,程从蛋糕店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酒驾逃逸全责,程无责。事后,程的父母要求蛋糕店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学生利用营业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得签订合同”,大学生利用节假日打工在法律上不视为就业,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劳动主管部门也根据上述规定出台了许多具体规定,总的原则是不构成劳动关系,只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程作为大学生,寒假在蛋糕店打工,与蛋糕店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程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缺乏工伤认定的前提。
同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程某是劳务提供者,蛋糕店是劳务接受者。劳务提供者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劳务接受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程不是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而是在工作之外的非劳务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劳务接受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蛋糕店作为劳动者,对程的死亡没有过错和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一家蛋糕店的老板找到这位律师后,结合案件对店主解释说,“生命是一件牵挂的事,逝者最重要”。考虑到程的家庭情况,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我说服房主给程的父母一些经济补偿。在律师的调解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业主于当日将赔偿金支付给程父母。案子圆满和谐地解决了,避免了双方的抱怨。
[办案经验]
律师要考虑案件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同时,我们心中也要时刻有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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