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关注正在认真普法的“上海高院”头条号,每天多学一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总之,我们的社会生活规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为吃透这部新的社会生活根本法,上海闵行法院特推出《我在闵法民法典》专版,邀请一线法官、助理法官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分享学习民法典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为法律职业界人士提供学习交流。发布内容仅为作者个人学习观点,不代表单位立场。特此声明。
合同是民法典的第三编,因为民法典没有债法的专门总则部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第三编被列为准合同。从立法体系来看,第一部分总则起到了债法总则的作用。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共132条,14000余字,从第463条到第594条,吸收了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担保法等部门法和九届人大会议纪要的精神。文章虽多,但全部文章中只有三分之一有实质性变化。鉴于《合同法》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在实践中还是比较熟悉的。因此,本文从新旧法比较的角度,对民法典第一编中与现行法律制度相比变化较大的条文进行了梳理和解读,以帮助大家学习和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
关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受关于这种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管辖;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本部分的规定。
身份关系协议指的是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也属于民事合同。由于其内容的不同性质,应适用关于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平等”一词不仅包含关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的身份关系的协议,还包含关于人格关系的协议。当这些具有身份关系和人格关系的协议在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或其他法律中没有规定时,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部分关于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468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非合同债权债务的适用规则。这一条是新条款。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等)在法律性质上仍属于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的情况下,可以比照适用合同通则的有关规定。该条扩大了合同系列的适用范围,使其发挥债法通则的作用。非合同债务的法律适用规则是:①首先适用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二)法律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通则的有关规定;(3)除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责任等按性质不能适用的债务外,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按性质不能适用。
《民法典》第491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一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自另一方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则。网购销售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通常在网上签订,缺乏明显的要约和承诺标志。为适应网络交易的发展,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商家)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只要符合要约条件,就可以视为网络交易合同的要约。当对方(通常是消费者)在网上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时,就是承诺。当网上交易服务界面显示订单提交成功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512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标的物为交付货物并通过快递物流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证书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上述凭证未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以网上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指定的特定系统并能够被检索和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对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规则。该条规定了网络电子销售合同中的货物交付时间,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51条。立法体例应归为合同履行。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分为三种情况:①快递物流交付货物为收货人签收的时间;提供服务,注明电子或实物凭证的时间。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实际送达时间为准;(2)网上传输投递,在进入特定系统时可以投递,可以找回标识(比如邮件虽然进入对方收件箱但无法打开,意味着无法找回标识,不能作为投递时间);③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495条
订阅、订购、预订等。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订立合同的,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
添加任命合同的法律规则。预约合同的本质是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订立合同。该条适用的难点在于预约与本合同的区分,主要把握以下几点:①合同要件已经明确,不需要再订立合同,是本合同;(2)如果以后按照约定履行,不需要再订立合同,即使称之为预约,也应视为本合同;③“初步约定”和“意向性约定”只要不具有日后订立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不视为约定;如果具有日后订立本合同的效力,则视为约定。相对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民法典对于违约救济只保留了“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项,并未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适用法律时应予以注意。
《民法典》第499条
悬赏人公开声明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要求其支付。
添加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则。本条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有两种观点:契约论和单方允诺论。本文采用契约理论。广告主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完成了规定的行为,就构成承诺,双方形成合同。悬赏广告的效力是,完成广告的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广告主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义务。奖励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影响合同中批准等义务条款的履行和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批准。
新增无效合同的批准义务条款独立生效的规则。该条吸收了九届人大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关于批准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的司法精神,未办理批准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批准、登记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负有履行批准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批准义务,致使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文:叶申祥
编辑|张乔宇
声明|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rekoe,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mulub.com/7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