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作者陈骞律师,本文共4540字,阅读全文大约需要7分钟。
企业破产程序是一个概括性债务清偿程序,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股东等诸多权利主体。一个企业之所以会走到破产,往往是各个权利主体之间已经产生了尖锐的、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正常的商业谈判和诉讼程序已经无法化解,而这种矛盾一旦涉及到公众,诸如购房群体、农民工群体、职工群体、拆迁群体等,就有可能演变成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风险事件,继而严重影响整个破产程序推进,破坏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案件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备防范化解此类风险的能力,这种能力在管理人所有履职能力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按照笔者的理解,管理人履职能力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履职能力,包括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推进企业接管、债权确认登记、财产管理、变价分配、企业注销等固定程序,同时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及其他民事活动。这类能力需要管理人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实务经验,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确保程序执行的正当性和完整性。而另一类是统筹协调能力,指的是对案件全局的引导力,对企业经营前景的判断力,对复杂局面的掌控力,对突发状况的应对能力等,这类能力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商业思维,全局意识,责任担当。
与普通诉讼程序追求程序正义不同的是,防范化解涉众风险更看重结果导向,既需要管理人熟练运用法律,确保程序基本无瑕疵,更需要大局观和决断力,关键时刻能跳出常规思维羁绊,在法律规定的空白处找到有利于破产案件整体推进、有利于大多数权利主体的解决方案。因此,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是两类能力的综合体现,它对管理人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下面笔者通过分享之前办理的一个破产案件经历,让大家对涉众风险事件的处置有一个更为直观的感受。
位于成都市辖区内的A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2019年8月因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1年3月,原管理人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笔者被法院指定为新任负责人。经过对案件的全面梳理,笔者发现了案件在近两年时间没有重大进展的关键原因:该案共有普通债权人13户,其中一户系当地村民小组,共计由46户村民组成,正是该户债权人长期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并屡次上访至政府和法院,给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普通债权人只能在最终分配程序中按债权比例清偿,以当时债务人财产价值估算,清偿率大约在25%左右。但村民们不能接受该清偿方案,他们主张应全额清偿债权。表面上看起来村民的诉求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把时间线向前拨动,可以发现该诉求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
村民主张的债权形成于2017至2018年度,该债权系债务人拖欠厂房土地租金而产生,金额为二十余万元,平均到每户不到6000元。债权人经过诉讼程序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并顺利进入到执行程序。当法院依法拍卖了部分机器设备,买受人欲进入厂区搬走标的物时,村民因担心赔偿款项不能到位而聚集于厂区阻止物品搬离。后经法院执行人员耐心解释并承诺尽快划转赔偿款项,村民方才离场,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就在法院准备划转赔偿款项之前,A企业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赔偿款划转事项也因此被暂停。该事件造成了村民对政法机关的不信任,此后,村民自发组织了巡逻队,不定期对厂区进行巡视,严重影响管理人正常履职。
2021年4月,管理人对剩余机器设备进行了拍卖,最终买受人以高于拍卖底价120%的价格竞拍成功。当买受人按约定时间来厂区搬东西时,再次遭到了200余名村民的阻止,并且因为现场人员众多且情绪激动,村民与买受人现场施工人员一度产生了身体接触。管理人得知后第一时间驱车赶往现场,同时马上向当地政府和法院汇报。到场后管理人首先劝离了买受人现场人员,并向村民承诺在未妥善解决问题前绝不强行拆除设施,后村两委干部先后到场,尽力安抚聚集民众情绪,避免了事态向更严重趋势发展。第二天下午,由政府牵头,法院、管理人、村民代表、买受人代表五方在法院座谈商议,会上村民代表和买受人均态度强硬,表达了绝不退让的立场,买受人甚至提出如果拍卖标的物不能在十五天之内完成交割,拍卖合同就将作废,并追究管理人违约责任。
接下来,管理人团队连夜开会商量对策,并达成两点共识:1、拍卖标的物必须尽快转移占有。因为疫情影响海运以及澳大利亚铁矿砂进口受阻,拍卖期间国内废钢价格达到了历史巅峰的4000元/吨,但因为大宗商品市场瞬息万变,目前的高价位不可能长期持续,买受人高价拍得的物资如果不能尽快转手,可能会造成较大亏损,而该损失是因为管理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所致,后续的索赔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影响到全体债权人利益。2、村民的诉求必须以合法的方式尽快解决。首先,案涉债权是失地村民的重要收入来源,事关民众的生存权,村民的主张虽不合法,但究其历史原因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其次,村民之前已经与政法机关产生隔阂,如果此次不能妥善处理,势必会造成难以弥合的矛盾。最后,村民问题是整个破产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且无法逾越,倘若搁置争议,破产案件将无限期拖延。
基于以上两点共识,管理人团队认为如要满足村民的诉求,只能赋予该债权优先受偿权。据此团队提出了三种方案:方案一、共益债方案,将破产受理后因堆放破产财产而新增的土地租金认定为共益债务,用以补偿正常分配的差额,以达到100%清偿目的。该方案的缺点是,计算方法复杂,且有债权膨胀不可控风险。方案二、留置权方案,即由债权人提出留置权申请,经管理人审核后报人民法院批复,由管理人账户随时清偿。该方案的瑕疵在于,对留置权要件中基于土地租赁关系产生的占有是否系“合法占有”存在争议。方案三、投票表决,即由全体债权人对该优先权动议进行表决。最终,团队决定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采用了投票表决模式,即方案三。
为了提高表决的成功率,管理人团队与全体债权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详细分析了该议案的利弊,即该优先权金额不大,对大多数债权人权益调整有限,其损失低于拍卖失败产生的损失,更远远低于案件长期拖延对全体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因此优先权动议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这个动议获得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同。表决结果很快出来,10户赞成,2户反对,1户系利益相关方回避。值得提出的是,2户反对债权人均代表A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志,而该实控人正在和管理人进行一场标的巨大的债权确认诉讼,在该争议债权未被确认前,他并不愿意破产程序快速推进,因此投反对票并非基于常规利益考量,其立场也基本没有改变的可能。
对于该议案表决结果,管理人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表决结果因出现两票反对,所以为未通过。理由是对其他债权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的议案,必须遵循100%赞成之原则,如果强行通过恐遭投反对票债权人投诉,给管理人带来履职风险。第二种意见认为可参照破产重整方案表决规则,超过三分之二赞成即通过,本次表决无论是赞成债权人户数还是无担保债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因此表决通过。
管理人团队经过反复研讨,最终统一认识,认为表决通过,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涉及债权人权益负面调整必须100%赞成这一“原则”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其实是部分管理人在实务中为规避履职风险而采取的审慎做法。但在破产实务中这种做法可操作性不强,因为破产是一种在妥协中寻求利益平衡的机制,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前提下,很难有议案能满足所有债权人诉求,因此100%赞成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不具备现实意义。
其次,对比破产重整程序可以发现,即使是涉及对权利主体利益调整更大的减债、留债、债转股等决议表决,也仅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举重以明轻,本案中的优先权方案对债权人权益影响占比很少,适用破产重整表决规则并无不妥。
再次,优先权方案通过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如前所述,将村民债权列为优先债权虽然会降低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但其损失远低于拍卖失败对债权人的影响,两害相权取其轻是必然的选择。何况村民问题不解决,整个案件就会陷入长期停滞,这是已经经历了近两年等待、已经身心俱疲的大多数债权人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最后,管理人应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尝试,不能因为有风险而不作为。破产案件大多错综复杂,矛盾交织,存在履职风险是客观现状,管理人需要随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只要风险可控,结果有利于大局,即使承担一些履职风险也是值得的,最终将会获得各方肯定的评价。
笔者将上述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汇报给当地政府和法院,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支持。很快,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了村民债权的优先权。但由于前期嫌隙已久,个别村民仍对全额受偿抱有疑虑,声称钱不到手绝不允许机器出厂。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分配必须统一实施,提前个别清偿是违反破产法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因此村民的该项诉求无法满足。管理人通过与当地政府沟通,决定以镇维稳办牵头,镇村两级组织召开村民现场大会的形式,向全体村民宣讲相关政策法规,解释裁定书的法律意义,承诺严格执行法院生效文书,坚决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村民在得到承诺后终于让步。至此,历经半个多月的风波后,资产买受人终于顺利搬走标的物。次年3月,历时近三年的A公司破产清算案圆满结案。
通过以上案例,笔者总结防范处理破产案件涉众风险的心得如下:
一、发现风险及时处置,将矛盾化解于苗头。任何矛盾发展都有个过程,管理人一定要在事态尚未扩大之前及时到场,对矛盾双方进行隔离,避免出现不可控局面。
二、要善于借力,出现事态及时向当地政府法院汇报,充分借助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避免管理人陷入孤军奋战、众矢之的之局面。
三、重视各方诉求,尤其是涉众群体的诉求,真诚听取,耐心细致,抓住主要矛盾,理性分析应对。要充分发挥管理人中立调停的地位优势,积极与矛盾各方沟通,引导各方理性思维,谨慎行事。
四、最后,我想重点谈一下管理人在处置风险事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由于破产立法的滞后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需要管理人自行判断。而涉众风险事件,往往是整个案件的关键点、胜负手,能否妥善处置事关全局,管理人此时的处境颇有“盲人瞎马,夜半临井”的意味。这时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种是独断专行,在没有充分论证说理的情况下强行推进;一种是畏手畏脚,宁愿将问题搁置也不愿冒险处置。笔者认为这两种倾向皆不可取,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多数权利主体,有利于破产案件顺利推进,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以此确定问题正确处置方向。然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尽量为处置方案找到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或立法精神支持,形成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书面报告,力争获得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后再予实施,这样既能保证案件推进,也能最大限度保护管理人自身免受履职风险困扰。
正如前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杜万华在最近一次座谈中谈到,企业破产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而作为这项制度的实际执行者,管理人的素质直接决定了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用。一名优秀的管理人负责人应有家国情怀,具备大局观,勇于担责,敢于创新,不拘泥于形式,不纠结于枝末,始终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导向,牢牢守住不发生群体风险底线,为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尽到一己之力。
律师简介
陈骞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主要领域:企业破产法律服务、证券市场法律服务。先后以管理人负责人身份参与四川蓝彦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都江堰市南方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四川杨忠府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九件破产案件;曾为四川俊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新三板挂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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