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袭警案件的类型点、发生原因和防范对策—如何处理好警囚关系

监狱袭警案件的类型、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兼论如何处理警民关系(三) 监狱袭警案件是指监狱人民警察突然遭到正在服刑的罪犯袭击,造成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的案件。 第一,在监狱中

监狱袭警案件的类型、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兼论如何处理警民关系(三)

监狱袭警案件是指监狱人民警察突然遭到正在服刑的罪犯袭击,造成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的案件。

第一,在监狱中袭警的危害

二。监狱袭警案件类型点击查看:(1)

三。监狱袭警案件特点点击查看: (二)

四、监狱袭警案件的原因

狱内袭警案件的类型点、发生原因和防范对策—如何处理好警囚关系

监狱发生袭警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罪犯本性邪恶、凶残、深恶痛绝等自身因素,也有家庭等社会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但更直接、更主要的是,我们的监管和改革工作存在隐患和漏洞,这是我们分析研究的重点。

(A)没有防止监狱中发生袭警案件。

毫无疑问,广大警察应该意识到袭警的危害,谁都不希望看到血案的发生。但是,相当一部分民警,包括领导同志,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对此并不重视。一方面,客观来说,袭警案件发生的频率较低,有些监狱甚至从未发生过。所以,虽然我们经常说“狼来了”,但少数警察总是认为“狼不会来了”,“他自己班也不会来了”。监狱里的重特大案件,尤其是袭警案件,离我们很远,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狼吃不了我。”在山里住久了不怕老虎。在相当一部分警察的潜意识里,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三防”工作的重点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转移。长期以来,虽然“三防”工作强调要在一些治安设施相对较好的长刑期犯人监狱重点防范重特大案件,但一般都是以防逃为主。1997年以前,由于大部分监狱的监管、警戒设施简陋落后,管理也没有现在这么严格,一些稍有“能量”的罪犯一般都成了“骨干”,工作相对轻松,“自由度”更大。“在小单位,没有改革的味道,在大房间,就相当于上天了。”有些罪犯抽烟、喝酒,有些人甚至去了天堂。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和警察之间的对抗一般不会很严重。如果你觉得真的很迷茫,不需要冒太大的风险去“一走了之”。1998年后,“三防”尤其是防逃力度不断加强,屏障建设逐步到位,管理越来越严格。犯罪分子不像以前那么好混了,“离开”也没那么容易了。但是,惩罚与反惩罚、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并没有停止,犯罪分子狡猾凶残的本性并没有改变,他们始终在与警察较劲。少数犯罪分子决心逃跑,有预谋的“作秀”活动更加狡猾、隐蔽。为了逃跑,他们越来越注重抢夺警服,或者劫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警察成了目标。这种情况,要么监狱不出事,要么会有大案要案。对此,绝大多数领导和干警是清醒的,但仍有少数同志没有调整思想认识,仍然用旧的观念和方法做事。“三防”工作重点没有转移到防范监狱重特大案件,特别是袭警案件上来。

对预防监狱袭警案件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预防监狱重特大案件特别是袭警案件的“一防”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其他“两防”。在“三防”工作中,防止罪犯逃跑、自杀的方法很多,容易掌握,也很有效。以J省为例,1998年后,通过加强屏障建设,实行直管民警监管制度,小岗位严格监管,工作期间巡查点名,对罪犯严加防范,防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998年,全省逃犯8人,比上年下降62%;1999年只有一名逃犯,2000年实现了零目标。从2006年开始,已经连续超过16年没有逃亡。但是防止袭警就复杂多了。而这“一防”如此重要,必须防患于未然。如果罪犯举起屠刀阻止,那就来不及了。所以只能通过化解矛盾、破获预谋案件来实现,比防逃的手段和措施“软得多”,很难把握,也很难看到效果。由于犯罪分子思想的不断发展变化,矛盾和意外随时可能发生。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因为一时想不透一些具体的琐事和琐事,就拿一个警察出气,即隐藏自己的杀人动机,铤而走险,图谋报复,而这个警察并没有放在心上,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所以这个“一防”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难度。正如一些基层民警所说,防范袭警案件就像用拳头打棉花胎,有力无用。这个比喻虽然不太准确,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防范警察袭击的难度。如果不从微观层面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从宏观层面营造良好的转型环境,袭警案可能防不胜防。目前,只是一些警察,特别是年轻警察,不愿意也不善于进行艰苦细致的教育和改造。方法简单,思路不多,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犯罪分子的积极性,让少数犯罪分子因处不来而铤而走险。根据以上,结合目前的情况,可以看出一些单位防范监狱袭警案件的措施比较薄弱,硬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不多。

(三)缺乏对犯罪分子危险程度的科学甄别和有效转化控制措施

可以说每个罪犯都有危险,只是程度不同。长期以来,确定犯罪分子的危险程度主要靠警察的“印象”,根据犯罪分子的外在表现并没有太多的科学依据。驱逐罪犯的四种表现和“日会、周分析、月汇报”的狱情分析制度,往往过于规律,走过场,难以发现深层次的敌情。不可否认,现有方式排出的“危险”罪犯,大部分是准确的,但大部分是逃跑和自杀。对那些不计后果、容易走极端的犯罪分子,很难进行准确的排名,客观上也不容易进行排名,因为人的思想和情绪是不断变化的,诱因的出现是随机的。

目前,对罪犯危险性的评估和甄别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对减刑、假释的实质性审理。既有罪犯本人的“自评”,也有其他罪犯的“他评”,还有负责罪犯管理教育的监狱警察的“警评”。但是,从“评价与评估”中得出的结论,并不能完全从客观现实中得出。将心理学引入监狱,通过心理教育、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使管理教育特别是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上,这是未来监狱的发展方向,也是实现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有效和必然途径。但这项工作的普遍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还远远不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虽然有部分民警取得了三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格,但真正“懂”并有临床经验和实战经验的却寥寥无几。有些人甚至不了解量表,不知道为什么要设置一些指标和因素,不知道检测出来的数据反映了什么问题。用“无知”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一些警察和鉴定人害怕承担责任。出于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鉴定结论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筛选、鉴定和描述的,除非他们非常有把握(这种情况下正常人都能判断),绝不会“填”自己的话,就像盲人算命一样。大多用一些模糊的语言,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怎么看怎么对。近年来,历史上一些监狱发生的袭警、伤警、劫持人质的犯罪分子,大多没有被列为“危险”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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