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二级高级警长尹志刚,被评为江苏省道德模范、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2019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8月,尹志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9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我曾经浴血奋斗,忘我工作,今天却成了党和人民的罪人,我后悔莫及。”尹志刚在供词中写的这些话令人尴尬。
1、思想转变,防线逐渐瓦解。
1985年初,尹志刚成为原淮阴交警支队的一名合同制警察。他认真负责,充满激情。他跳入河中去救溺水的妇女。空他在一次与持刀歹徒的徒手搏斗中受伤,因此成为淮安警队一颗闪亮的“明星”。
当时,正如他自己所说,尹志刚因为“各项工作的巨大成就”而逐渐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还获得过“中国好人”、“江苏省道德模范”、“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2011年底,尹志刚从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升任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从合同制民警成长为科级领导干部,在当地引起不小的轰动。
然而光环之下,尹志刚的内心渐渐不平衡:“看到身边的人都在买别墅,我觉得自己不比别人差,贡献比别人少。为什么我比不上别人?”从第一次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中接受别人送的一个猪腿,到后期接受别人送的十万元现金,思想上的转变让尹志刚的防线逐渐崩溃。
贪欲之门一旦打开,就会一发不可收拾。在尹志刚工作必须“见钱”。市级机关的司机杨,自认为和关系不错,逢年过节都“表白”。他曾多次要求尹志刚帮忙把他的亲戚调到车管所当辅警。起初以各种理由推脱,但杨送去2万元后,当天就安排人做了转账指令。
淮安市车管所副所长李是一手提拔起来的。为了答谢,李每年春节和中秋节都送给10万元。2015年,在交警队工作的亲戚委托李送给10万元,希望能在当年的人事变动中得到提拔。当时正值中秋节临近,李像往常一样登门拜访、送钱时顺便提了一下提拔亲戚的事,但认为这10万元是李按惯例的“孝敬”,而不是请托的钱,李的亲戚当年未能得到提拔。2017年,到了人事变动的时候,李不敢怠慢,特意给送了10万元,强调这是给亲戚提拔用的,亲戚如愿提拔。
2、任人唯亲,编织“小圈子”
2012年初,尹志刚正式成为支队长后,他原来所在的二大队的一帮兄弟找到了这棵“大树”。几名“铁杆”下属迅速占据支队重要职位,直至案发。私下里,这些“小圈子”里的人都称尹志刚为“老板”。“有越来越多的下属、朋友、政府官员和其他人想要我。为了得到我的光芒,抱着我,围着我,哄着我,让我觉得自己很高。”尹志刚回忆道。
上任不到两个月,他就把二大队的“小跟班”李调到市车管所,担任检查股股长。几个月后,他被提拔为车管所副所长,负责检查单位。考试股是腐败高发领域。按照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应每三年轮换一次,而李却在考股岗位上干了七年。
怀瑾车检公司是交警支队的另一项重要“财源”。作为政府机关单位下属企业,主要经营车辆检测、标牌制作、车辆维修。就任师长后,立即安排公司原负责人轮岗,由亲信张担任负责人,直至案发。
这些被重用的“兄弟”并没有忘记尹志刚的“相见恨晚”。经查,2012年以来,李先后十余次送给现金120余万元,张先后十余次送给人民币1亿余元。
淮安交警支队在职民警约480人,数量多,岗位少。为了升职,很多人走上了尹志刚这条路,“给钱升职”逐渐成为交警支队的潜规则。据统计,从2009年春节到2019年春节,尹志刚收受他人钱物220余次。仅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受贿312.8万元,近40名下属行贿送礼。
一把手的腐败往往导致坏人和混乱。尹志刚遇害前后,本市交警系统近10名党员干部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多名驾校校长、考场承办人员被审查,导致驾驶员培训、考试行业乱象丛生。2017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交警支队县处级干部2人,正职10人,副职6人,普通民警7人。
3、灵空虚,迷信“大师”
尹志刚缺乏信念,他的精神空虚,他很幸运。他热衷于算命、拜佛,迷信所谓的“大师”。在家庭装修、办公室布置和个人晋升等问题上,他依赖“大师”的指导。办案人员发现,在他家里随处可见《易经八卦》、《风水研究》、《驱邪》等书籍和仪器,他的手机里还安装了“风水罗盘”等几个应用。
2018年下半年,尹志刚的两名下属邓某、陈某先后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尹志刚没有停下违法的步伐,主动向组织坦白,而是把希望寄托在“大师”身上,让“大师”念“平安”二字。得到大师的指示后,他安排家人去寺庙取护身符让他随身携带,寻求心理安慰。但事实证明,作为党员中的干部,只要违法乱纪,就会受到纪律和法律的惩罚,没有哪个主子能保佑他们。
“我喜欢煎包。每当我需要它们的时候,我父亲都会买。我现在该如何面对年迈体弱的父亲?我和老婆辛苦了大半辈子,从来没有享受过轻松快乐的生活;孙子总喜欢我讲警察的故事…但现在我因为犯罪而伤害了他们,我的心脏中箭了。”尹志刚承认了。
从一个充满豪情的人民警察,成长为“明星队长”,堕落为失去自由的囚徒。落马后,尹志刚后悔了,但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定量分析
2018年1月,根据中央巡视组、江苏省委巡视组、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的线索和信访举报,淮安市纪委对尹志刚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核。在此期间,我收到了有关尹志刚问题的线索,并将其合并。根据初核情况,2019年5月16日,淮安市纪委监委对尹志刚依纪立案调查,并于当日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尹志刚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违反党纪:尹志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消费卡。尹志刚的上述相关行为也构成了违反职责。
涉嫌犯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其涉嫌受贿罪。
尹志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藐视法律,不信马列主义、风水,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且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职务违法,涉嫌受贿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尹志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10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尹志刚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调整、评先评优、辅警招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犯受贿罪。2019年12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纪律和法律基础: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市纪律处分条例
……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六十三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八条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处置:
……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决定;
……
(四)监察机关经过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起诉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调查后,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财物;涉嫌犯罪所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朱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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